女生被同学误伤学校担三成责任
2008年3月7日 08:01:03 作者: 邬科 来源: 信息时报
放学后正在等待校车回家的三年级女孩小巧被同学误伤。事后,学校因管理不周,承担30%的责任;伤人学生的家属则赔偿剩余的70%。
小巧(化名)今年10岁,之前曾在顺德勒流江义小学就读。2006年2月28日下午,小巧在学校后门停车场等候校车回家。一群该校小学生手拿焊条追逐嬉闹。忽然,小巧被焊条击中,焊条插进头部。随后,小巧立刻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校二年级的小强(化名)是直接致害人。同年6月,小巧的父母将小强和其监护人、以及顺德勒流江义小学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学校和小强家属共赔偿79279.28元,其中包括要求学校退回学费、书杂费等。
被告江义小学辩称,原告是在候车时受伤的,是小强所为,而校车是由新民村委会购买和经营,学校的车费及校车的安排时间和工作人员均由村委会负责,且小强和小巧不是校车的搭乘人员,故学校对原告受伤一事没有过错。学校退回托管费用,但原告没有向学校缴纳校车费,书杂费已实际发生,这些费用不能退,其他各项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合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强将焊条飞出,造成小巧受伤,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强和小巧都是未成年人,是江义小学的在校学生,学校依法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案件虽然发生在放学后,但发生在学校的停车场等候校车期间,此时两位小学生均在学校的管理下。学校对学生管理不周,仅有两名老师在组织学生候车,对学生玩焊条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学校需要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最终,顺德法院判决小强及其监护人赔偿46214.44元,江义小学赔偿21949.04元,退回书杂费905元,托管费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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