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提高企业职工工伤待遇

2008年9月12日 05:30:44   作者: 苏万明   来源: 新华网

    日前,青岛市为参加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内四区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调整了待遇,调整后工伤全残人员月人均增长123.47元,供养亲属月人均增长63.01元。

    据介绍,此次青岛市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级-4级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青岛市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1级至4级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135元、130元、125元和120元。调整后工伤全残人员月人均增长123.47元,供养亲属月人均增长63.01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补发的2008年1月至8月份的待遇已划拨到上述人员的银行存折或单位的银行账户中。

    据了解,为做好此次待遇调整工作,青岛市已于今年8月份开始,对市内四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至4级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开展了资格认证工作。青岛市此次调整共涉及467家企业、1058人,其中,工伤全残人员731人,供养亲属327人。

(编辑:8080)

版权所有 © 2005 - 2006 广州日报社 粤ICP备06010743号

本网所有资讯内容、广告信息,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