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发消费券禁顶职工工资
2009年10月20日 13:25:11 作者: 张艳丽 来源: 北京青年报
财政部昨天公布了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发放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消费券发放应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财政部指出,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应明确本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应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等,确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领人及时、便捷申领和使用政府消费券。
意见指出,如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一)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二)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三)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四)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五)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据悉,这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政府层面首次就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事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此举旨在对近一段时间各地不断涌现的地方政府消费券加以规范,充分发挥其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等政策目标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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