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长加班挑战劳动合同立法成焦点之争

2006年5月12日 10:41:01   作者: 陆占奇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在刚刚结束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草案》的立法宗旨一直是焦点问题。《草案》该不该有“倾向性”,该向哪一方倾斜呢?在现实劳动关系中谁更需要得到保护?刚刚在深圳发生的一起超长加班事件对此有了回应。

    劳动者权益更需要得到保护

    据报道,深圳一家工厂的外来工每月加班230小时,而加班工资仅为0.4元/小时。这一事件在网络上披露后短时间内就有大量跟帖。一位曾经在深圳生活了8年的打工者在跟帖中认为,报道中所写绝对真实。这位网友曾经在深圳一家企业的管理部门作主管。他说,不管是安排员工加班还是不安排员工加班,他都觉得很难受。因为如果不安排他们加班,工资就会很少;而安排他们加班,他们又很辛苦。他说,最让他感动的是,那些加班的员工从来就没有或者是不敢抱怨。舆论的呼声得到了相关部门调查结果的支持,深圳劳动保障部门一份题为《深圳应力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调查报告显示:该市一些企业长期强迫员工超时加班。
    
    实际上,在深圳发生的这个事件反映出来的超时加班问题具有普遍性,它也是《草案》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许多劳动者反映,现在一些企业加班经常化、普遍化,有的劳动者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一周工作6天甚至7天,而且没有加班工资;有的企业在确定工作量时就把加班计算在里面,不加班就完不成工作定额,以此恶意逃避支付加班费,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他们要求在《劳动合同法》中限制用人单位超时加班。

    因此,学者们的争论在这里有了现实的答案,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博弈中,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更需要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立法应强调对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平等性的承认

    据称,《草案》与最初的送审稿的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将立法依据从原来的《合同法》转变为《劳动法》。两者间的最大区别是《合同法》将劳资双方作为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劳动法》则明确强调立法必须向劳动者倾斜。舆论界认为这是当前《劳动合同法》争议的起点。

    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座谈会推荐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侯玲玲认为,合同立法本应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尊重当事人主观意志,但是,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签订合同的双方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经济力量悬殊很大,难以实现缔约主体地位平等。劳动者需要通过劳动力使用权的交换获得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存,加之,劳动力具有不可储藏性,所以,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个体对劳动力使用权交换的需求程度远远高于用人单位,尤其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就业,劳动者往往会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劳动条件。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下提供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获得具有支配性的管理权,所谓“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则成为了一种“隶属性”关系。从经营秩序的需要和企业交易成本的节约角度,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一套规章制度来行使管理权,这些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本应是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如工资、工时等等,使得劳动合同在劳动条件决定中的作用不是特别明显。 

    侯玲玲认为,《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本质不同,就是对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平等性的承认,并通过对用人单位管理权的适度限制保护劳动者利益。这种立法的偏重不是对《合同法》“平等保护”的否定,而是通过立法倾斜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实现。立法倾斜表现在国家在尊重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适当干预劳动合同:一是对合同内容的干预,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二是对合同程序的干预,如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等。前者涉及到法定劳动基准问题。由于法定劳动基准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用工成本高低,所以对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时争议很大。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法定劳动基准影响市场的调节功能,扩大了失业。其实不然。法定劳动基准的制定都是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选择的结果,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为市场中的资本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力资源。最低工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收入足够维持生存;最高工时是为了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以恢复体力,确保身心健康。在一定的日工资或月工资情况下,工时长短直接关系到企业利润的多少,工时越长、劳动者小时工资越低,企业的利润也就越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依赖工资成本高低获取竞争优势,所以,通过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降低工资成本,加大对劳动者的剥削成为企业获得更多利润的主要方式。我国以劳动密集为主的经济发展战略,使许多企业有了延长工时的动机。虽然现行工时制度对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刚性,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但是8小时工时制被证明是科学的。从生理角度看,劳动者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通常会因疲惫而导致工作效率下降、注意力不集中、厌倦工作等。经验证实,8小时应为劳动者能够有效提供劳动的持续时间限度。

    力量博弈需要国家支持

    侯玲玲认为,一般来讲,合同的履行一方面取决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博弈,一方面取决于国家对合同的强制执行,相对于自我履行而言,国家强制履行更为有效。劳动合同难以履行的原因在于:(1)劳动者的力量不足以迫使用人单位自我履行合同。合同的自我履行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市场力量,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为了维持工作而不愿意主张权利。(2)国家作为第三人强制履约的力度不够。如法律责任规定不合理,劳动监察不力,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诉讼成本过高等。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资金,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不惜牺牲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利益,表现为执法不严,甚至有法不依。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以违法为代价获取经济短期发展,将对市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危害,不仅对国家权威性产生消极影响,也不利于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在经济发展上,政府必须树立一种正确的观念,即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这种资源供给并非无限,过度剥削和滥用将无法保证一定素质和数量的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在资本引进时,应该认识到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尤其是对技术含量高的投资决策时,劳动力成本低廉只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政局的平稳、市场的大小、政策的稳定、政府的高效、一定素质的劳动力等才是企业考虑投资的重要因素。《劳动合同法》通过偏重保护劳动者,对协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保证一定社会购买力以及一定素质劳动力的再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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