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

2008年1月17日 08:38:09   作者: 张英姿、吴璇   来源: 新快报

  “企业的规避行为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遇到了不小的阻碍!”由于涉及成千上万劳动者的权益,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成为此次两会的焦点之一。深圳团代表张丽杰及佛山团代表梁凤仪同时就此提出议案,呼吁广东省尽快统一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使其能将资方和劳方的利益尽可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予以平衡。

  企业规避措施使法律实施受阻

  张丽杰代表指出,这部法律所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多元性与复杂性已充分显现,围绕着该法所进行的利益博弈早已经浮出水面。她指出,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实施,但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未同时出台。在此期间,国内部分企业纷纷采取了一系列规避新法的措施,且有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些规避举措让《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施行遇到了一定障碍。

  梁凤仪代表也关注到《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有不少难点。她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每月两倍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拒签的现象客观事实存在。根据统计,在去年的招工状况中,拒签人员约占2-3%的比例,有的企业既想用人,又无法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唯有采用自制约定,由员工写上不签劳动合同申请书,以备查核,“其实这样对企业、对劳动者都存在风险”。两位代表均提出,广东省作为劳工大省,面对法律可能一出台就面临滞后的尴尬境地,更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即尽快制定《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将资方和劳方的利益尽可能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予以平衡。

  “劳动者”定义应更加明确

  应该从哪些方面细化《劳动合同法》呢?张丽杰认为,首先应该完善细化《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得过于原则的条款。比如,应该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定义进行明确,对其年龄限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等方面做出明确的限定,排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人群,方便广大民众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也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张丽杰还提出,应该对《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比如,应制定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相关罚责,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另外,还应该对《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例如,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应指出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她还提出,应补充和完善经济补偿相关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时按照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制定《实施办法》应听取各方意见

  张丽杰建议,还应细化和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相关规定。她提出,广东省是一个劳务派遣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认真听取员工、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各方的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征集意见。她建议,增加“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条款。梁凤仪则建议,在出台政策之前,应该召开各阶层专场征询意见会,特别是媒体专场、劳动部门专场、人大代表的企业家专场、劳动者专场、外企专场和工会专场,搜集一线资料作为立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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