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签合同老员工变“新”员工

2008年3月28日 07:37:48   作者: 蔡佩琼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明明是公司老员工,却在“闲置”4个多月后,被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南山区蛇口某工厂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因这一恶意规避劳动法的行为,被诉至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在南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援助下,劳务工李某获得厂方25000元钱的补偿。

  据了解,李某于2005年4月进入蛇口这家工厂上班,任职焊工。2007年4月份,李某合同到期后,因身体不适,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李某更换车间工作。一直到了8月份,李某才得以重新办理入职手续,继续上班。可一直到9月份,工厂方才与李某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7年底,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厂方依法支付全部拖欠工资、误工费、医疗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南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获知此案后,指派律师苏坚办理。法律援助方分析认为,“这一公司没有及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间隔了4个月后才再次签订,并重新约定试用期,这是恶意规避劳动法的行为。”随后,律师详细调查,并和工厂方多次协调,了解劳动争议的各方面意见。最终,于近日促成厂方和李某达成调解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李某获得厂方总计25000元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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